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臺北市商圈產業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宗旨如下: 本會以推動北市各商圈組織團體及產業公會之友誼,落實「整合互助、合作互利」之精神,以提昇商圈及產業公協會業者之經營能力及競爭力,促進臺北市成為「友善活潑商業」的國際城市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 |
第四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辦理北市各商圈及產業公會組織之經營經驗分享、商情資訊流通等事宜。
- 推動北市各商圈及產業公會經營業者交流聯誼活動。
- 辦理北市各商圈及產業公會之經營管理業務上輔導及支援事項。
- 接受政府機關、團體,有關商圈及產業公會促進改善之委辦事項。
- 其他有關達成本會宗旨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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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員 |
第五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 正式會員:入會資格需為本市立案之商圈組織或團體、產職業公(工)會,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年費為會員。
入會之團體或組織可推派會員代表五名,會員代表需具有其所屬商圈或產業組織團體之會員資格。 倘若會員代表喪失其所屬商圈或產業組織團體會員資格者,不得擔任本會代表。 - 榮譽會員:凡對推動商圈或產業發展事務有特殊貢獻者, 為各商圈或產業組織團體所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得授以榮譽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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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榮譽會員無本項權利。 |
第七條 | 會員有遵照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八條 | 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九條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第十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一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督機構。 |
第十二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三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席,監事七席,由會員(會員代表)選 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席及 候補監事二席,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第十四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及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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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八席,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理事中推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 常務理事、理事長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六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查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監事會召集人。
- 議決監事、常務監事、監事會召集人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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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二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另由監事就常務監事中選舉一人擔任監事會召集人並為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召集人及常務監事出缺時,應自出缺起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 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十九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全年無故未請假缺席理監事會議超過二次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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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本會得置執行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對外事務,及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對內事務,執行長及總幹事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另置其他人員若干人辦理會務。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榮譽)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議 |
第二十三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 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 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
第二十四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二分之一。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二十六條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二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七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二十八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正式會員(商圈及產業組織團體)於入會時, 應繳納新臺幣伍仟元整。
- 常年會費:以每一會員一年繳交新臺幣壹萬元整。
- 會員捐款。
- 基金及孳息。
- 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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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
第二十九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施行細則授權理事會訂定,修改時亦同。 |
第三十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指導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